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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部共建 合力撑起浙江“港航强省”
发布日期:2016-05-16    阅览:

浙江:省部共建合力撑起浙江“港航强省”

10月17日,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徐祖远和浙江省副省长王建满,共同签署了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浙江“平安海区”建设合作意见。按照合作意见,交通运输部、浙江省将共同采取有力措施,凝聚目标,形成合力,共同打造浙江“平安海区”,为浙江港航强省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强的支撑--

交通运输部采取的工作措施

一、支持构建浙江沿海海上交通安全监管体系

投资建设浙江沿海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加快浙江沿海主要航道、港口水域VTS规划建设和现有VTS升级改造,并积极推进港口配套的VTS建设和纳入海事系统运行管理。提供浙江沿海主要港口海上交通的安全信息、助航信息、交通流组织及支持联合行动服务,提高通航效率,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投资建设浙江宁波、舟山、温州三大海事基地,配置与海区相适应的巡视船,提升舟山浪岗山水域、台州大陈岛水域、温州南麂岛及大渔湾水域等重要水域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海上交通安全监管能力。优先在浙江海事局辖区进行近岸和港区水域巡航搜救一体化试点。

推进舟山浪岗山水域北至上海,南至舟山虾峙门水域、台州大陈岛、乐清湾水域,直至台湾海峡北口等重要水域的船舶定线制建设。支持实施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船舶定线制。在研究全国沿海船舶定线制时,把浙江沿海船舶定线制作为重点,优先实施。

二、加强浙江沿海海上交通应急处置保障体系建设

配套资金建设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搜救决策辅助系统,将浙江海事局列入中国海事局正在开展的搜救应急指挥试点单位,率先组织实施。

加强海上安全通信网络的建设,投资建设浙江沿海VHF安全通信网络和客运航线客船动态监管系统;整合辖区VHF、VTS、AIS等信息,形成浙江沿海链状覆盖的安全通信与信息服务保障网络。

加强浙江沿海海上空中搜救力量,支持在浙江沿海设立专业救助直升飞机待命点,提升浙江沿海搜救能力和实现快速搜救能力。投资建设宁波、舟山国家溢油应急设备库和专业清污船,提升浙江沿海,特别是宁波-舟山港油污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浙江沿海油类运输船舶的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支持浙江航运业和船舶修造产业的发展

支持浙江建立交通、运管、海事部门之间对航运公司成立审批、日常监管、年检、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等信息共享平台,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促进航运企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促进航运企业良性发展。

加强船舶安全检查,提高船舶安全性能,降低浙江籍船舶在境外、省外的滞留率;支持开展航运企业安全诚信活动,提高浙江航运企业的竞争力。支持浙江建立在建船舶抵押融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促进船舶建造业又好又快发展。支持浙江探索外国籍修理船舶管理新模式,促进浙江面向外国籍船舶修理产业的发展。

四、支持浙江港口和临港工业的发展

推动浙江沿海港口群建设,进一步支持浙江沿海港口、航道、公共锚地的开发建设和综合利用。

将浙江沿海及主要港口由地方管理的航标调整为由中国海事局管理,并纳入东南沿海大通道航标管理体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加强对浙江沿海陆岛运输和沿海短程航线等助航设施相对薄弱区域航标的建设和管理,支持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建设需要的航标建设和管理。

全面开展浙江沿海新扩建港口、航道的航测工作,加快对温州鳌江、飞云江水域,台州椒江、灵江水域,杭州湾及钱塘江口等相关水域的航测工作,提供浙江沿海及港口全覆盖、成序列的纸海图和电子海图,以及航行和进港指南等图书资料,确保船舶从沿海到港口航道全过程得到助航服务。

支持对与民生有重大影响的煤炭、石油、液化气等能源物资运输实行优先审批、优先护航、优先作业,保障能源物资海运安全与便捷。

五、支持浙江航海教育事业和船员队伍发展

授权浙江海事局开展甲类船员资格考试、发证和管理,支持浙江培养高级职务船员,改善船员队伍结构。在杭州和舟山共建国际海员培训评估基地,推动与浙江航运业、港口业、修造船业等发展相适应的浙江远洋船员服务基地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支持浙江推动转产渔民、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航海职业教育培训。对在浙江建立培训机构或开展航海教育的相关单位,提供航海职业培训支持。支持对乡镇渡工实施短期、定点培训和减免费制度,并纳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对转产渔民进入海员职业培训提供优惠和便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六、支持浙江口岸开放

加大对浙江口岸海事监管设施、设备、机构的投入力度,提高浙江口岸管理的效率和效能,并积极参与浙江省港口口岸规划,支持浙江省港口对外开放及临时对外开放。

支持浙江省口岸大通关建设,落实口岸通关软环境建设的各项措施,推行每周5加2、每天24小时服务工作制;推行船载危险货物远程申报,实现“属地申报、口岸查验”。

七、在机构编制上对浙江海事予以倾斜

为适应浙江省“港航强省”战略实施,以及浙江对外开放,加快“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步伐,重点支持浙江海事局的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指导浙江海事服从服务于地方全局工作,增强“三个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海事管理机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

浙江省政府采取的工作措施

一、加强对浙江“平安海区”建设的组织领导

建立浙江省“平安海区”建设组织架构,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安全自律,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格局和机制。将“平安海区”建设相关内容和工作成效纳入“平安浙江”建设考核体系,按照涉水各管理部门的职能,落实责任,加强督查,共同推进“平安海区”建设。

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的地方立法工作,创造浙江水上安全监管及应急救助工作良好的法制环境。

对突出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整治。组织开展基层单位“平安海区”系列创建活动,加强“平安海区”建设宣传教育,增强平安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确保“平安海区”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积极改善浙江水上交通的发展条件

加大港口、航道和水上集疏运体系等方面的建设力度,进一步提升浙江港口的综合运营能力。大力实施“水上康庄工程”。对沿海岛屿交通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加大陆岛码头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撤渡建桥、渡埠改造、渡船更新,明显改善涉水地区老百姓的出行条件。

促进沿海运力结构调整,提高沿海船舶适航性能。淘汰落后运力,加快推动客运船舶更新改造,提高沿海船舶的安全保障能力。

重视港口、航运、物流等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为“港航强省”建设提供可靠的人才支撑。积极接纳海员资源的中西部转移,对来浙江航海院校进行职业培训的中西部贫困地区的学员并愿意与浙江航运企业签订委培协议的,予以浙江本地贫困学生的同等补贴待遇。积极推进浙江沿海定线制建设,支持交通运输部在浙江沿海设立南北航路定线制。

三、进一步健全水上安全监管体系

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部署,全力支持浙江海上监管体系建设,在政策配套、项目审批、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积极参与和支持。支持海事安全监管设施建设,支持解决浙江沿海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航标站点、潮汐观测点、海巡基地、海事工作场所等建设中涉及的实际问题并切实加强服务,为浙江沿海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溢油应急设备、专业清污船等项目建设提供适当配套资金。

加强桥梁安全的监管,督促桥梁业主单位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快推进杭州湾跨海大桥、舟山连岛工程金塘大桥等重要通航桥梁的非通航孔防撞设施建设,有效保障通航桥梁和航行船舶安全。加强水上安全监管各部门的协调,整合各部门力量,适应浙江“平安海区”建设的要求。

四、大力支持水上应急救助能力建设

重视并加强水上搜救工作,完善专业力量与政府部门、军队、社会力量协同,志愿者参与的海上搜救工作机制,支持水上搜救设施建设,帮助落实必要的应急保障资金。加强沿海渔业船舶的通信系统建设,并促进与海事信息系统的信息互通,提高沿海船舶避碰能力和应急搜救能力。

加强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搜救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全面整合气象、测绘和海洋与渔业局等相关单位掌握的实时水文、海况、气象、渔船动态、海上地理信息和电子地图等海上搜救信息及其他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海上搜救决策水平和搜救能力。在船舶防污染工作中,积极支持交通运输部海上溢油应急基地建设,协助动员相关受益企业单位共同参与建设。积极支持推进浙江省碧海生态建设行动计划中的相关项目。

督促各级政府加大对港口安保及应急反应能力的建设,提高港口的安全监管和应急能力。

五、积极支持浙江海事工作

在海事基础设施建设、口岸配套设施建设、海事管理队伍的建设等方面支持浙江海事的发展。为交通运输部在浙江有效实施口岸监管提供必要的支持。支持海事在对外开放口岸、新增港区等设立或派驻海事监管机构。督促口岸所在地政府做好相应的海事查验配套设施建设,适应开放口岸海事查验工作的需求。支持培养现代海事建设管理人才,重视海事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推动提升浙江海事的综合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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